境外展览会(企业)项目计划申报须知

[来源:来自网络] [作者:不详] [日期:08-07-28] [热度:]    文字大小:

 

 

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,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。
一、项目说明
1、境外展览会,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,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。
2、中、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:安徽省、江西省、湖南省、湖北省、河南省、山西省、辽宁省、黑龙江省、吉林省、 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、西藏自治区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(包括琼中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,昌江、白沙、陵水、乐东黎族自治县)以及东方市、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。
3、支持内容及标准:

 支持内容  企业类别  支持标准  最高限额
 展位费(场地、基本展台、桌椅、照明)  中、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  20000  40000
 其他地区中小企业  15000  35000

① 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( 9平方米,下同)计算,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,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。
② 在香港、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,按上述标准的 60%计算。
③ 如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超过 10000元但低于上述标准的,按实际支持金额支持。
4、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,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,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,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,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,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。
二、申报说明
1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,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,并对填报信息负责。
2、项目计划申报信息填写过程中, 可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“暂存”操作。暂存后项目可以继续填写或反复修改。各单位对填报的项目计划信息要认真审核,审核无误后再进行“提交”操作,提交后的项目计划不可修改,因此各单位应慎重对待提交操作。
3、在填写项目名称时,应填写展览会全称。
4、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,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填写,所填写数字保留整数,不能填写任何符号或汉字。
5、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,不需人工计算填写。
6、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(地区)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,不需手工填写。
7、项目简介及申请理由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、计划完成的主要内容和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理由。
三、注意事项
1、凡在境外参加或举办境外展览会,一律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,不得申请其他项目或另立项目重复进行申请。
2、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,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,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、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。
   请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填报“境外展览会”项目计划申请表。